企业等级: | 普通会员 |
经营模式: | 商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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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 | 武汉东湖高新光谷大道国际企业中心文昌楼B303室 |
发布时间:2022-03-22 03:30:00 作者:江南世纪
武汉江南世纪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南人才集团),集团总部位于湖北武汉,多年来,集团始终秉承诚信经营、好的服务管理理念,依托完善的服务管理体系,在猎头服务、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生产外包、业务外包、薪酬外包、用工风险外包等方面颇有建树,致力于为客户提供详细的人力资源解决方案。
禁止再派遣行为既符合合同相对性的基本法理,又可以有效防止因此而引起的法律关系混乱,使劳动者免于被用工单位不合理地压榨。其次,内部派遣行为是企业规避法律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使资方兜于承担劳动法所规定的义务。为了树立法律,确保《劳动合同法》的有效实施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该行为当然应为法律所禁止。再次,非全8制用工是一种过度灵活的劳动关系,若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招用劳动者,则其职业安定性以及相关权利难以实现。为确保被派遗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当然.应禁止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招用劳动者。
武汉江南世纪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南人才集团),集团总部位于湖北武汉,多年来,集团始终秉承诚信经营、好的服务管理理念,依托完善的服务管理体系,在猎头服务、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生产外包、业务外包、薪酬外包、用工风险外包等方面颇有建树,致力于为客户提供详细的人力资源解决方案。
《劳动合同法》第62. 6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包括:
用工单位应依法承担对劳动者的保护义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劳动标准制度的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提供作业所需之各项劳动保护措施,满足国家劳动保护条件,确保劳动者身心健康。
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即用工单位应根据法律规定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说明工作时的工作要求。
明确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并缴纳的义务。在劳务派遣合同中要标清劳动者领取薪资的多少,时间等,并约定清楚在未经用工单位的同意下,派遣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减少劳动者的薪资,同时,为避免派遣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或者故意漏缴的情况,劳务派遣合同应明确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有为被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并承担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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